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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9-09-01 15:00:15

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经景县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国有股权 在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 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受让方,欢迎有意者前来衡水市产 权交易中心报名并了解具体情况。 报名、登记时间: 20098 31 日至 2009925 日。

联系人: 黄建奎

联系电话: 03182103635   

 

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为国有控股企业,建厂于 1975年,注册资金人民币 2556.1万元。其中国有股 74.6%,集体股 25.4%。经营范围:生产尿素、甲醇、液氨、复合(混)肥,在册职工 1301人( 2004年改制时职工已全部置换身份)。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情况

经景县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公开挂牌转让。

三、资产评估情况

河北景化化工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 2009731日,经衡水正财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衡正评报字 2009 108-1号)、景县人民政府确认的资产总额 52868万元,总负债 53394万元,净资产 -526万元(衡正评报字 2009 108-1号)。

四、转让底价

景县人民政府批准,转让底价确定为 1万元(人民币)。

五、受让条件

1 、受让方为全国合成氨、尿素、磷铵及复合肥生产性企业,且合成氨生产能力在 20万吨以上,有合成氨下游产品开发能力,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受让方承接、支付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债务;

3 、受让方全部接收安置原企业职工,按有关政策要求补交原企业欠交“三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4 、受让方承诺继续留在企业的职工待遇不低于目前工资水平;

5 、受让方具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及管理理念,拥有先进的生产技术及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对景化公司具有明确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6 、资产转让协议签订后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价款;

7 、承诺继续对标的企业增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8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缴纳受让保证金人民币: 5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并于公告截止日 2009 925 16时前到达衡水市产权交易 中心指定帐户。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100 万元 保证金用于履约或发生违规违约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七、转让方式

经公开征集如果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转让价格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场内公开协议转让; 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方式转让。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公开拍卖、招投标保证金。

八、转让价款支付

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付清,汇入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九、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公告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2 、经过初审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向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转让方、标的企业查询了解标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3 、转让方与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十、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自然人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受让意向登记表》;

2 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 承继公司债务的承诺书;

4 自然人证明文件:自然人报名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多人联合报名时须提交委托书);

5 、报名者简历(包括以往经营业绩);

6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 明;

7 、意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个人存、贷款 及借款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8 本公告转让条件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企业受让应提交的材料:

1 、《受让意向登记表》;

2 、企业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受让标的企业的相关资质证 明;

6 、承继公司债务的承诺书;

7 法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8 、企业简介,包括:

1)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 正常经营不少于三年);

2)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

3 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9 、企业同意收购上述公司国有产权的股东会决议;

10 、意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 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11 、所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2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政策说明);

13 、转让方和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注:全部资料请用 A4纸打印,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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