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
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整体国有产权在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转让,
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受让方,欢迎有意者前来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了解具体情况。
报名、登记时间
:
2009
年12
月8
日
至
2010
年1
月5
日
。
报名联系人:潘晓光
联系电话:
0318-2103635
项目咨询:衡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石洁
联系电话:
0318—
2123381
二
〇〇
九年十二月七日
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整体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池集团)
,
原名衡水市电池厂,创建于
1943年,
1996年
11月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1644万元,现有在册、离退休职工
1477人,其中在册职工
788人,离退休职工
689人。公司位于衡水市和平东路
79号,占地面积
59753平方米。公司拥有
18条电池生产线,电池年产能力
4亿只,主要产品有
R
20C、
R
14C、
R
6C、
R6P、
R03P型锌锰电池。
电池集团建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于
2004年通过了
ISO9000全面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R
20C金三杯电池连续多年被评为河北省名牌产品。
R20型环宇、嘉奖牌电池曾荣获第三届国际博览会银奖,公司研制的
4R25高容量电池被评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衡水电池凭借优质的性能曾畅销国内并远销非洲、东南亚等国家。由于缺少流动资金,企业目前已经停产将近两年。电池集团下属两个合资子公司:河北衡联电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60%;长衡电池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
30%。
二、资产状况
截止
2009年
3月
31日(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
1
、电池集团资产状况
经资金核实,总资产为5866.12万元,总负债为11865.93万元,净资产为-5999.81万元。
由冀金正评报字(2009)第28号评估,经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为:总资产为8562.15万元,总负债为11865.93万元,净资产为-3303.78万元。
2、合资子公司资产状况(子公司国有权益已包含在电池集团资产中)
(1)长衡电池有限公司(国有股30%)
经资产评估,总资产为11627.54万元,总负债为10160.53万元,净资产为1467.01万元。
(2)河北衡联电池有限公司(国有股60%)
经资产评估,总资产为473.35万元,总负债为334.14万元,净资产为139.21万元。
三、产权转让批准情况
衡水市国资委《关于批准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改制规划方案的意见》(衡国资办
[2009]40号)批准电池集团进行改制,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资产处置方案已于
2009年
11月
11日由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
四、转让底价
1
、电池集团因特殊债务处理造成净资产增加
3696.85万元;
2
、剥离电池集团家属院资产与无法认损的不良资产
1055.59万元;
电池集团净资产调整为
-662.52万元
(
-3303.78+3696.85-1055.59=-662.52)。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电池集团整体国有产权转让底价确定为
1万元。
五、受让条件
根据市政府和市国资委国企改制有关文件精神,
电池集团
面向社会进行转让,为规范
电池集团
改制过程中的产权转让行为,保证改制的顺利进行,制定受让条件如下:
(
1)受让方应是具有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
2)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身体健康;在电池生产企业担任过厂长、经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
3)受让方是法人企业的,应具有良好资金实力、融资能力和支付能力;产品与电池集团相同或相近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
(
4)电池集团改制成立新公司(工商登记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改制后新企业承接;
(
5)受让方应于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5日内一次性将电池集团产权转让价款及其他单位为电池集团减债垫付的
2600万元交到指定账户;在改制完成后进行住宅开发时,新企业同时、同比例偿还对政府与其他债权人的负债;
(
6)受让方负责具体落实电池集团相关债务的承继,报名期间出具承继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债务的承诺书;
(
7)受让方必须保证改制后的新公司(包括其子公司)接收电池集团所有愿意到改制后新公司就业的职工,并与之签订期限不少于
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
保证在改制后新公司就业的职工依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
保证在改制后新公司内,为党的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8)受让方须按不低于“帐销案存”资产额
10%的价格回购原企业已认定为资产损失的“帐销案存”不良债权,同时按
16.5万元的价格回购电池集团剥离到衡水国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不良资产中的不良债权
109.35万元;
(
9)受让方负责管理原企业的未结问题及离退休、内退职工的管理、服务;
(
10)受让方负责电池集团原职工家属院的管理和维护;
(
11)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市国资委对新公司的组建、新公司履行产权转让合同、协议及发生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受让方及新公司须积极予以配合;
(
12)自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衡水市国有企业改制基金专户;因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出让方用衡水市国有企业改制基金补足。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缴纳受让保证金(人民币)
100万元 (保证金不计利息),并于公告截止日
2010
年1
月5
日16
时前
到达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河北衡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
50万元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用于履约或发生违规违约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七、转让方式
电池集团整体国有产权项目在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以转让底价进行协议转让;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转让方式。
八、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公告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由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并进行初审;
2
、经过初审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向电池集团、市国资委、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查询了解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3
、出让方对在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并经过初审的意向受让方组织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小组由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和出让方共同组成,以确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九、意向受让方需提交的资料
(一)自然人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1
、
《受让意向登记表》;
2
、
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
、
承继
电池集团
债务和或有负债的承诺书;
4
、
自然人证明文件
: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多人联合报名时须提交委托书);
5
、
报名者简历(包括以往经营业绩);
6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
、
自然人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8
、
转让方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企业受让应提交的材料:
1
、
《受让意向登记表》;
2
、
企业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
、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受让标的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
6
、
承继
电池集团
债务和或有负债的承诺书;
7
、法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8
、
企业简介,包括:
(
1)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
(
2)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
(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9
、
企业同意收购电池集团
国有产权
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10
、
意
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11
、
所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2
、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政策说明);
13
、
转让方和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别声明:
1
.对于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及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决定开展尽职调查并与转让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可就相关问题向转让方提出疑议。如未向转让方提出疑议,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认可本公告的内容。一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产权转让方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2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或采取几种组合交易的混合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如果采取拍卖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则以本次公告期限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为准,不再另行公告。请有意者按本公告时间前来了解具体情况、并报名。
3
.在本公告期限内已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已资格确认,但转让方未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自愿申请退出并撤回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已报名),导致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在本公告期限内已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已资格确认并确定了转让方式,在此期间自愿申请退出并撤回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受让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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