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
衡水市机电安装公司
整体国有产权在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转让,
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受让方,欢迎有意者前来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了解具体情况。
报名、登记时间
:
2009
年12
月4
日
至
2009
年12
月31
日
。
报名联系人:潘晓光
联系电话:
0318-2103635
项目咨询:衡水市建筑业联合会
联系人:史建奇
联系电话:
0318-2022805
二
〇〇
九年十二月三日
衡水市机电安装公司
整体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衡水市机电安装公司成立于
1968年,国有企业,主要从事机电设备安装、
D级锅炉制造等。公司现有在册职工
134人(其中符合内退条件
21人,军转干部
3人)、离休
1人、退休
107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情况
衡水市人民政府于
2009年
11月
11日第
17次常务会议批准衡水市机电安装公司整体国有产权挂牌公开转让。
三、资产评估情况
衡水市机电安装公司评估基准日
2009年
4月
30日,经衡水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河昌评报字
[2009]第
047号)评估、衡水市建筑业联合会核准(衡建联
[2009]14号)的评估结果为:总资产
1212.7万元,总负债
819.5万元,净资产
393.2万元。
四、转让底价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市机电安装公司转让底价
1098万元。
五、受让条件
1.
受让方必须全部承继标的企业成立新公司前(企业工商变更登记注册等)的所有债权债务;
2.
受让方必须接受标的企业所有愿意到改制后的企业就业的职工,并与之签订不少于三年的劳动合同。距原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职工,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保证改制后新公司就业的职工依法参与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保证改制后新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
能保证按时完成目前所承接的锅炉制造、安装等项业务;
4.
受让方负责原企业家属院水、电、暖、卫生、安全等项工作;
5.
受让方为法人时应同时具备省质监局依据国家质监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安装监督办法》颁发的
D级以上(含
D级)锅炉制造资质、
C级以上(含
C级)安装资质和省建设厅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建设厅《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的建安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受让方为自然人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之规定并在本行业中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作为负责人主持完成过锅炉制造及市级重点项目的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业务;
6.
在受让方控股的条件下保证衡水市机电安装公司到改制后的新企业就业的职工自愿入股。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缴纳受让保证金(人民币)
180万元 (保证金不计利息),并于公告截止日
2009
年12
月31
日16
时前
到达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衡水机电安装公司
60万元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用于履约或发生违规违约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七、转让方式
经公开征集如果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转让价格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场内协议转让;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方式转让。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保证金。
八、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公告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2.
经过初审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向衡水市机电安装公司、衡水市建筑联合会、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查询了解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3.
出让方与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九、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自然人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受让意向登记表》;
2.
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
承继公司债务和或有负债的承诺书;
4.
自然人证明文件
: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多人联合报名时须提交委托书);
5.
报名者简历(包括以往经营业绩);
6.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
意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个人存、贷款及借款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8.
本公告转让条件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企业受让应提交的材料:
1.
《意向受让登记表》;
2.
企业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受让标的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
6.
承继公司债务和或有负债的承诺书;
7.
法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8.
企业简介,包括:
(
1)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
(
2)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
(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9.
企业同意收购上述公司国有产权的股东会决议;
10.
意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11.
所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特别声明:
1
.对于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及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决定开展尽职调查并与转让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可就相关问题向转让方提出疑议。如未向转让方提出疑议,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认可本公告的内容。一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产权转让方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2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或采取几种组合交易的混合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如果采取拍卖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则以本次公告期限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为准,不再另行公告。请有意者按本公告时间前来了解具体情况、并报名。
3
.在本公告期限内已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已资格确认,但转让方未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自愿申请退出并撤回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已报名),导致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在本公告期限内已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已资格确认并确定了转让方式,在此期间自愿申请退出并撤回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受让保证金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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