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整体国有产权在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开转让,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受让方,欢迎有意者前来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了解具体情况。报名、登记时间:
2009年
12月
15日至
2010年
1月
12日。
报名联系人:张艳蕾
联系电话:
0318-2103635
项目咨询:衡水市建筑业联合会
联系人:梁长江
联系电话:
13903180023
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整体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
1955年,国有二级企业,主要从事工业与民主建筑,兼营建筑安装、保温、防腐。公司现有在册职工
309人,离休
4人,退休
366人。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情况
衡水市人民政府于
2009年
11月
11日第
17次常务会议批准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整体国有产权挂牌公开转让。
三、资产评估情况
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评估基准日
2009年
6月
30日,经衡水昌泰资产评估事务所(河昌评报字
[2009]第
060号)评估、衡水市建筑业联合会核准(衡建联
[2009]29号)的评估结果为:总资产
2240万元,总负债
1755.3万元,净资产
484.7万元。
四、转让底价
经衡水市人民政府批准,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底价
485万元。
五、受让条件
1
、新的企业应全部承担原企业债权债务,安置职工和参加社会保险等。
2
、受让方与原公司职工签订不少于
3年的劳动合同,对公司发展有长远规划,若公司业务调整,要有能力安排公司职工培训,使公司职工不因公司业务调整而失业。保证改制后新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3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第
2条规定:受让方应具备良好的建筑经营管理能力,精通建筑业务,有维护二级建筑资质能力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
4
、具有承接全部在建工程、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和组建二级建筑资质标准的实力和能力。
5
、负责接收原单位家属院水、电、暖、卫生、安全等项管理工作。
6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身体健康。
7
、受让方是法人企业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资金实力和支付能力。
8
、在受让方控股的条件下,保证原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到改制后的新企业就业的职工自愿入股。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需缴纳受让保证金(人民币)
8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并于公告截止日
2010年
1月
12日下午
16时前到达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指定帐户。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保证金中的
40万元转为履约保证金,用于履约或发生违规违约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40万元可转作转让价款。未能受让的意向受让方,
80万元保证金全额返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七、转让方式
经公开征集如果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转让价格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场内协议转让;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方式转让。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方式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保证金。
八、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本公告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
2
、经过初审的意向受让方有权向衡水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衡水市建筑联合会、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查询了解企业的相关资料和情况;
3
、出让方和衡水市产权交易中心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九、报名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自然人报名需要提交的资料:
1
、《受让意向登记表》;
2
、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
、承继公司债务和或有负债的承诺书;
4
、自然人证明文件: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多人联合报名时须提交委托书);
5
、报名者简历(包括以往经营业绩);
6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7
、意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个人存、贷款及借款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8
、本公告转让条件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法人企业受让应提交的材料:
1
、《意向受让登记表》;
2
、企业认同所有转让条件的承诺书;
3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具备的受让标的企业的相关资质证明;
6
、承继公司债务和或有负债的承诺书;
7
、法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意向受让方须提供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
8
、企业简介,包括:
(
1)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
(
2)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
(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9
、企业同意收购上述公司国有产权的股东会决议;
10
、意向受让方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对受让该项目应具有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支付能力和良好的商业信用的真实描述和承诺;
11
、所有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特别声明:
1
、对于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及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决定开展尽职调查并与转让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可就相关问题向转让方提出疑议。如未向转让方提出疑议,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认可本公告的内容。一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产权转让方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2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合格的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与产权交易机构可根据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采取拍卖、招投标、电子竞价等方式或采取几种组合交易的混合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如果采取拍卖方式实施产权交易,则以本次公告期限内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为准,不再另行公告。请有意者按本公告时间前来了解具体情况、并报名。
3
、在本公告期限内已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已资格确认,但转让方未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此期间自愿申请退出并撤回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已报名),导致相关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
、在本公告期限内已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产权交易中心及转让方已资格确认并确定了转让方式,在此期间自愿申请退出并撤回受让申请的意向受让方,受让保证金不予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