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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衡水市
人民政府
批
准
,衡水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棉纺织总厂整体国有产权作为一个转让标的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现面向社会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欢迎有意者前来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报名并了解具体情况。
报名登记时间:
2009年
10月
23 日至
2009年
11
月19
日17:00。
报名联系人:赵玉红
联系电话:
0311-
87015829
87015838
项目咨询:衡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梁 洁
联系电话:
0318-2123381
附件: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远大
集团棉纺织总厂
整体产权转让公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
1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远大集团有限公司)系以棉纺织为主业的集团公司,成立于
1996年,位于衡水市和平西路
22号,工商登记注册资本
10540万元。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和经营。
2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棉纺织总厂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棉纺织总厂(下称棉纺织总厂)的前身系地区棉纺织厂(建于
1968年),位于衡水市和平路
22号,注册资金
10500万元,现有职工
4731人(其中离退人员
1029人),规模为
6万纱锭,布机
1000台厂房及附属用房
5万平方米,占地
120亩。主机设备的
80%购置于
2001年以后,装备水平较先进,拥有三套四线青岛产清梳联、比利时产无梭织机、日本产自动络筒机、德国产浆纱机、瑞士产精梳机,年产高档布料、装饰布、坯布
3000万米,年产中高棉纱、混纺纱
8400吨。
棉纺织总厂下设两家子企业:
(
1)河北远大金利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远大金利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8年,位于衡水市和平中路
24号,注册资本
1267万元,远大集团棉纺织总厂控股
60%,职工持股
40%。公司拥有商业用房约
2万平方米,出让商业用地约
70亩,主要从事自有房屋的租赁。
(
2)衡水远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衡水远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为棉纺织总厂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
2000年
3月,位于衡水市和平中路
24号,注册资本
360万元,主要经营棉纱、坯布的进出口业务。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情况
2009
年
8月
14日
,
衡水市人民政府以衡政函
[2009]104号《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棉纺织总厂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的批复》批准了该转让行为。
三、
资产评估情况
(一)资产状况
截止
2009年
5月
31日(新资产评估基准日),河北华宏益诚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两公司进行了评估并
经市政府国资委核准。经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含土地资产):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棉纺织总厂两个改制主体的净资产合计为
17616.59万元。具体如下:
1
、远大集团有限公司
总资产
9992.76万元,总负债
595.13万元,净资产
9397.63万元。
2
、棉纺织总厂
总资产
34540.34万元,总负债
26321.38万元,净资产
8218.96万元。
棉纺织总厂下设两个子公司的评估结果(已包含在远大集团棉纺织总厂资产评估结果中):
(
1)金利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棉纺织总厂持股
60%)
总资产
14950.72万元,总负债
3354.52万元,净资产
11596.19万元。
(
2)进出口有限公司资产状况(棉纺织总厂全资子公司)
总资产
189.40万元,总负债
45.45万元,净资产
143.95万元。
(二)土地资产处置(土地评估价值已包含在上述评估结果中)
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及棉纺织总厂《土地处置方案》已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共登记土地
15宗,(土地证
15个),经勘测分成
21块。其中列入改制的为
10块,列入剥离范围的土地(包括家属院配套设施占地)
11块。
15宗土地登记总面积
339485.88
㎡
(
509.2亩)。参与本次改制的土地面积为
170163.68
㎡
(
255.5亩),评估价值为
24204.16万元,列入企业改制资产。其余土地予以剥离。
(三)剥离资产
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棉纺织总厂需剥离资产
984.04万元,其中:
1
、对衡水市政府招待处的债权
300万元。
2
、未能认损但实际已收不回来的债权
684.04万元。
四、转让底价及转让条件
(一)转让底价
经
衡水市
人民政府批准(衡政函
[2009]127号)
,确定
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棉纺织总厂的转让底价为
1.1亿元人民币。
(二)转让方式
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棉纺织总厂整体国有产权作为一个整体项目在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意向受让方时,以转让底价协议转让;如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根据报名情况确定转让方式。
(三)转让条件
1
、意向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是具有良好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能力,身体健康;
(
3)意向受让方是法人企业的,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资金实力和支付能力;
2
、转让条件
(
1)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棉纺织总厂改制成立新公司(工商登记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由改制后新企业承接;
(
2)意向受让方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债务的承继,报名期间出具承继金融机构及其他相关债务的承诺书;
(
3)意向受让方应承诺受让标的企业产权后按照衡水市政府要求实施搬迁;
(
4)意向受让方承诺在
3年内将标的企业生产规模扩大到纱锭
20 万锭以上、织机
2000台以上;
(
5)意向受让方必须保证改制后的新公司接收原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及棉纺织总厂所有愿意到改制后新企业就业的职工,并与之签订期限不少于
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0年的职工,合同期限签订到法定退休年龄;
保证在改制后新公司就业的职工依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和住房公积金;
保证在改制后新公司内,为正常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保证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并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
6)意向受让方须按不低于“帐销案存”资产额
10%的价格回购原企业“帐销案存”不良债权。
(
7)意向受让方按政策负责离退休、内退职工的管理和服务以及职工的相关问题;
(
8)意向受让方负责远大集团有限公司和棉纺织总厂原职工家属院的管理和维护;
(
9)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衡水市国资委对新公司的组建、新公司履行产权转让合同、协议及发生的重大事项等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意向受让方及新公司须积极予以配合。
(
10)自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其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标的企业的盈利或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11)
意向受让方报名时向省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
5000万元(保证金不计利息)。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
1000万元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用于履约或发生违规违约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
(四)转让价款支付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将全部转让价款付清,汇入省产权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五、
债权、债务处理
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远大集团棉纺织总厂改制成立新公司(工商登记日)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包括或有负债)按
转让条件第
1条规定,由改制后的企业承继。
六、期后事项
自标的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其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
由衡水市审计局对标的企业
进行审计。此期间国有净资产净增(减)额按转让条件第
10条的约定处理。
七、报名与资格审查
1
、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确定的公告期限内报名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由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登记。
2
、衡水市国资委和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对登记报名者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具体情况,衡水市国资委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意向受让方进行企业诚信情况调查,意向受让方应主动配合接受调查。
3
、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审查后有权向衡水市国资委或河北省产权交易中心查询、了解改制单位相关资料和情况。
八、
意向受让方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法人提交的材料
1
、《受让意向登记表》;
2
、受让方承诺函;
3
、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国内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章程等;国外意向受让方(含港、澳、台)须提供与上述文件功用相同的企业注册文件(包括中文译本)等。
4
、企业简介,包括:
(
1)企业成立及历史沿革概况(以工商登记资料为准);
(
2)企业经营范围、产品及经营业绩情况;
(
3)企业组织结构图及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图;
(
4)企业经营发展思路、战略规划。
5
、企业经审计的最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政策说明等)、企业最近两年的纳税记录和资信证明。
6
、企业同意收购
远大集团有限公司、棉纺织总厂
整体国有产权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
7
、意向受让方对受让该项目的企业发展规划;意向受让方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陈述和承诺;良好商业信用的陈述和承诺。
(二)自然人报名提交的材料
1
、《受让意向登记表》;
2
、受让方承诺函;
3
、自然人证明文件:自然人报名时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多人联合报名时须提交联合受让协议);合法资金来源证明;
4
、报名者简历(包括以往经营业绩);
5
、意向受让方对受让该项目的企业发展规划;意向受让方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的陈述和承诺;良好商业信用的陈述和承诺。
声明:
对于本公告所披露内容及事项,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决定开展尽职调查并与转让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并可就相关问题向转让方提出疑议。如未向转让方提出疑议,则视为意向受让方已知悉并认可本公告的内容。一旦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产权转让方承担与此相关的责任。
衡水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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