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资〔2005〕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和优化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冀政府令〔2004〕第6号令)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出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使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金融类企业国有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协议、拍卖、招投标方式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也可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经济资源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第二章 公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操作程序
第五条 出让申请。出让方应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让方的资料:
1、《产权出让申报书》;
2、法人资格及权属证明文件;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文件;
4、出让方承诺函。
(二)标的企业资料:
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办公会纪要;
4、资产评估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文件或备案表;
5、土地证、房产证及其他证件(整体产权出让);
6、改制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复文件;
7、涉及职工安置的须提供职代会审议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8、改制企业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
9、金融机构保全意见书;
10、公司章程;
11、产权交易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对标的企业资料的审核重点
产权交易机构对出让方提交的以下资料要进行合规性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受理出让申请。
(一)标的企业购有产权是否属于出让方合法拥有,是否取得合法证明文件;
(二)标的企业国有产权出让行为是否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履行了批报手续;
(三)标的企业的资产是否被司法冻结或设置了抵押、保证、留置和质押等;
(四)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已核准或备案;
(五)标的企业债权债务承接情况,包括债权人的承诺意见或债务转移协议书;
(六)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否获得了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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